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重訴,46,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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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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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秀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47,764元(即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6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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