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南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3萬6,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1,4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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