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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陳辜彥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被上訴人 陳辜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一、上訴人原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486號強制執行程序;
嗣後又追加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4114號強制執行程序。
而被上訴人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486號強制執行程序請求之金額為16,773,951元;
24114號強制執行程序請求之金額為16,766,562元,合計為33,540,513元,應徵裁判費307,240元,上訴人僅繳一審裁判費159,664元,故一審裁判費上訴人應再補繳147,576元。
二、本件上訴二審之利益為16,766,562元,應徵裁判費239,364元。
三、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向本院補繳一審裁判費147,576元、二審徵裁判費239,364,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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