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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蕭仲廷
被上訴人
即原告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謝菁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5,467,1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22,20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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