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全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友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台幣) 001 宏益達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112年3月8日 1,417,500元 QN0000000 全鈞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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