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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王振義
訴訟代理人 鄭綉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1 台灣中小企銀民雄分行 台灣中小企銀民雄 分行 111年6月8日 400,000元 0000000號 夏永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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