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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李杏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的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將裁定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
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佐。
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62813-0 股票 1 200 股東:李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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