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2,除,90,2024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徐旭東
代 理 人 陳綺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

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7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則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7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9-NY-000000-0 股票 1 18000 股東:徐旭東 002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0-NY-000000-0 股票 1 270902 股東:徐旭東 003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2-NY-000000-0 股票 1 89689 股東:徐旭東 004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7-NY-0000000-0 股票 1 31780 股東:徐旭東 005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9-NY-0000000-0 股票 1 87525 股東:徐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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