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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陳泓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陳伯煒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 112年8月31日 18,400元 A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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