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2號
抗告人連文健
連黃秀鸞
相對人賴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書記官王嘉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