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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賴豊讚
賴炎生
再審被告 賴炳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8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77元【計算式:990×(1.46+86.8)=87,37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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