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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2號
異 議 人
即再審原告 陳戊興
相 對 人
即再審被告 林豊森
林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2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等規定提出異議。
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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