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玉婷
相 對 人 萬仕達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仁 黃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嘉義市政府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第㈠項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60,000元,其中新臺幣8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17日經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此有調解紀錄可稽。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60,000元,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之義務,尚欠80,000元未給付聲請人。
茲檢附調解記錄,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市政府於113年4月1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份為證。
又查,兩造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依聲請人主張請求給付160,000元達成和解。
雙方合意由相對人分期給付,共分4期,每期給付40,000元,相對人依約應於1l3年4月25日前、1l3年5月27日前、1l3年6月25日前、1l3年7月25日前匯款至聲請人薪資轉帳帳戶,前項金額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上述調解成立之內容,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查,相對人未依照調解成立內容完全履行,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關於法院應駁回聲請之情形,因此,聲請人向本院具狀聲請就相對人尚欠的80,000元未給付部分,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