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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郡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寶鳳即富野企業社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狀僅記載請求准許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簽定之調解成立紀錄,職業災害補償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得強制執行,並未具體表明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履行111年3月11日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何部分?即應說明相對人自何時第幾期開始未給付?已清償多少金額,尚餘多少金額未履行?
二、提出聲請人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應自履行日即111年4月5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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