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勞補,1,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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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蘇育進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沈士傑即六條通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包含已支出之醫療費及藥品費、工資補償與精神慰撫金合計共新台幣(下同)598,66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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