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勞補,10,202404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義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臺南市專業輔導協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3月25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