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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蔡易霖即順發水泥製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3,457元之薪資扣押款,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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