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被 告 元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安司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3,669元【計算式:本金1,608,000元+起訴前利息35,669元=1,643,66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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