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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字第00號
原 告 ○○○ 住○○市○區○○街0巷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律師
被 告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字第00號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美利
書記官 黃亭嘉
通 譯 邱怡婷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
訴訟代理人 ○○○律師
被 告 ○○○○○○○○○○○
訴訟代理人 ○○○律師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於民國113 年7 月31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萬元,給付方法:匯款至原告設於中國信託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同意就今日調解內容及結果不對任何第三人洩漏。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如後: 原 告:○○○ 原告訴訟代理人:○○○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律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黃亭嘉 法 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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