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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陳正賢
被 告 波特社群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珉澔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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