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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承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承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名冊。
二、陳報相對人承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松穎之除戶謄本、其繼承系統表以及各繼承人之最新完整戶籍謄本。
三、陳報可為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人選名單及原因。(本件若選任律師擔任臨時管理人,需給付律師相當之報酬,是否願意預納報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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