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司促,1433,2024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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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債 權 人 楊淑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雅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與第三人林清祥共同向債權人承租房屋,惟積欠租金未清償。

第三人林清祥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9日簽立承諾書表示願於112年11月9日清償租金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嗣到期仍未清償,後債務人遂於承諾書下方簽名同意於112年11月30日前清償。

惟期限屆至,債務人卻仍未清償,而搬離承租之房屋。

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租金350,000元及利息等語。

三、經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住宅租賃契約書記載之承租人為第三人林清祥,故債務人並非本件租賃契約之當事人。

又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承諾書內容記載,債務人於112年11月9日立據簽名,僅承諾對第三人林清祥若未於展延日即112年11月30日還款時,願意負擔清潔費用及訴訟費用,另承諾承租房屋若成為凶宅,願負擔損害賠償,惟其並無代償第三人林清祥所積欠租金之意思表示,此有債權人所提出之承諾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

是本院尚無法以債權人所提出之住宅租賃契約書及承諾書等資料,即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成立租賃關係或有租金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事實。

綜上規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所提釋明資料未足,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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