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8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瑞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瑞峰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經本院依債權人提供之債務人姓名及地址,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料,均無與債權人提供之姓名、地址相符者。
本院復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5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債務人許瑞峰之戶籍謄本,債權人亦具狀表示其向戶政機關查詢未果等語。
因本件聲請無法特定債務人,本院無法確認債務人年籍資料及管轄權之有無,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