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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代 理 人 陳振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祐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祐任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何祐任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
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5日通知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何祐任之戶籍謄本,該項通知已於113年3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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