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司促,1954,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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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鄧大福

債 務 人 鄧光藜

債 務 人 鄧筠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鄧大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783元,及其中42,909元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加計每月違約金300元,連續繳款發生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㈡債務人鄧大福、鄧光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89,955元,及自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鄧大福、鄧筠庭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6,421元,及自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㈣本件督促程序費用148元由債務人鄧大福賠償,督促程序費用301元由債務人鄧大福、鄧光藜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1元由債務人鄧大福、鄧筠庭連帶賠償。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異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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