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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李昌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靖即高耀澤之繼承人、高聖即高耀澤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5條定有明文。
是知在拋棄繼承權後,繼承人自始非繼承人,在法律效果上即與該繼承事件完全無涉。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靖即高耀澤之繼承人、高聖即高耀澤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2人均業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2年度繼字第1926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此有家事事件公告1份附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等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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