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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中埔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武揚
債 務 人 方日宏
債 務 人 方嘉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方日宏、方嘉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㊀新臺幣 (下同)37,80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4.053%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2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㊁ 21,571元,及自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0 53%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㊂478,130元, 及自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053%計算之 利息,與自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460元。
㈡債務人方日宏應向債權人給付46,665元,及自113年1月5日起至113年2月4日止,按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5024%計算之利息,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3.82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3.5024%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3.8208%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40元,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方日宏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方嘉銘負給付之責。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異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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