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司促,450,202401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0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鹿草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豐銘


債 務 人 吳其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上開利率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5.89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上開利率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㈡570,000元,及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3627%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上開利率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年息5.898%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上開利率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