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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
債權人許順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浦傳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浦傳仁欠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未清償,聲請對債務人浦傳仁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提出借款釋明資料(借據影本)未記載明確之清償日期或到期日期。是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21日通知債權人5日內補正借款業已屆清償日之釋明資料,該項通知已於同年6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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