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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6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水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盧水旺業已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裁定自民國113年6月27日上午10時開始更生程序,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自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而不得對債務人盧水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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