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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78號
債權人樺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采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與債務人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簽訂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機電+支架組立工程承攬合約,惟債權人依約完工後,債務人迄今仍未給付第三期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827,912元及尾款1,885,275元。為此提出承攬合約書、請款發票、郵局存證信函及郵件掛號執據等影本為證,請求債務人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給付4,713,187元及利息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雖指稱其為承攬合約之承攬人,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承攬合約,承攬人應為第三人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故可知本件承攬契約存在於第三人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另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上記載之買受人為「寬心工程行」,與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之統一編號及名稱均不相符,尚無法作為請求之釋明資料。是依債權人所提釋明資料,均無法證明其與債務人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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