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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98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TAN MENG HOCK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此有債務人入出境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聲明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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