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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鐘美華即鐘慧玲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鐘慧玲積欠信用貸款及信用卡費用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鐘美華發支付命令,惟查鐘美華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439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此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1份附卷可稽。
是鐘美華並非被繼承人鐘慧玲之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鐘慧玲之債務自不負清償之責任,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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