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司促,6073,2024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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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73號 
債  權  人  劉淑玲 
債  務  人  王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之遲延利息,及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暨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10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所謂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在內,是知遲延利息亦為利息(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484號判例參照)。

依上開規定,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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