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司促,6237,202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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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37號 
債  權  人  劉信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建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江建樺欠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未清償,聲請對債務人江建樺核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所提出借款釋明資料(本票及借據影本)未記載明確之清償日期或到期日期。

是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8日通知債權人5日內補正借款業已屆清償日期之釋明資料,該項通知已於同年8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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