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司促,6438,2024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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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38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債  務  人  侯鴻枝即侯進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侯鴻枝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侯進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8,047元,及其中150,000元自民國9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侯進財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另聲請乙○○應於繼承侯進財之遺產範圍內與其他債務人即繼承人連帶清償侯進財之債務部分,惟查乙○○前已出養於第三人,且未有終止收養關係之情形,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是乙○○對於被繼承人侯進財並無繼承權,自亦不繼承其債務。

是此部分,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頁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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