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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75號
債 權 人 簡嘉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傳在即莊智凱之繼承人、王鈺淇即莊智凱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莊智凱積欠本票票款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莊傳在、王鈺淇發支付命令,惟查莊傳在、王鈺淇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2年度繼字第1925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此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1份附卷可稽。
是莊傳在、王鈺淇並非被繼承人莊智凱之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莊智凱之債務自不負清償之責任。
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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