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司促,903,2024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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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3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宇斌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惟核債務人甲○○未滿18歲,且未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又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簽立契約時,有經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承認或其他釋明契約有效之資料。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6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資料及契約有效之釋明,該通知業已於同年2月15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因債權人迄今未提出補正及釋明,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務人欠缺訴訟能力,債權人聲請亦釋明不足,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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