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黃騰帟
上列聲請人陳報就任新天恩堂食品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另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天恩堂食品有限公司於113年3月8日經廢止登記在案,公司董事黃騰帟為清算人,為此檢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戶籍謄本、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等,聲請本院准予備查。
三、經查:新天恩堂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未就清算人另有規定,如未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經本院分別於113年7月16日、113年8月12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公司其他股東一併聲報清算人。
如經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並提出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表。
以及經濟部核准解散之函文等,該通知已分別於113年7月22日、113年8月23日寄存於聲請人送達地址所在之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僅於113年8月28日具狀陳報:經濟部核准解散之函文業經申請而尚未收到,請求再給予15日補正。
至於是否公司其他股東一併聲報清算人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等,於陳報狀並未提及。
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