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司家催,1,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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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洋頊律師即被繼承人蔡重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蔡重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蔡重(男、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生前籍設嘉義縣○○鄉○○村000號、民國35年11月29日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蔡重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嘉義市○區○○路00號5樓),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蔡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聲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蔡重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前揭聲請,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相關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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