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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黃國泰
相 對 人 卓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卓宗霖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3月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
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第一頁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嘉朴
262
5,758.57
102/100000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
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共有部分、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第
三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
單位
001
2047 嘉義縣
○○市
○○○路
000號三樓
之22
嘉義縣○○
市○○段
000地號
住家用、鋼
筋混凝土
造、8層
13.46 13.46
陽台
1.60
平方
公尺
全部
㈠嘉朴段1954建號、
1,583.96平方公尺、
100000分之265。
㈡嘉朴段2335建號、
6,086.17平方公尺、
100000分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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