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司拍,20,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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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鄭景鴻


相 對 人 蔡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2年4月9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

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2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遠東 68-7 9,331.00 10000分之19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0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共有部分、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第七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 單位 001 453 嘉義市○○路000000號七樓2 嘉義市○○段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1層 73.77 73.77 陽台 8.05 平方公尺 全部 ㈠遠東段498建號、1,042.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0。
㈡遠東段980建號、5,560.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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