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司拍,34,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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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魏淑華
相 對 人 許景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及第87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景智分別於㈠民國(下同)110年7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5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7月20日;

㈡110年7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2,1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7月20日;

㈢111年7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6月29日,清償日期皆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且均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分別於㈠110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1,800,000元,清償期為125年7月26日;

㈡110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620,000元,清償期為130年7月26日;

㈢111年7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清償期為126年7月6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合計3,249,55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土地建物登記簿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3月19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34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竹崎鄉 番子潭 415-25 107.90 全部 002 嘉義縣 竹崎鄉 番子潭 415-26 627.10 14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34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坐 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四 層 合 計 001 28 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53.25 50.45 50.45 41.10 195.25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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