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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許景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8月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於112年8月7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1,50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1月17日。
詎屆期經提示,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另本院於113年8月9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84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竹崎鄉
番子潭
415-25
107.90
1分之1
002
嘉義縣
竹崎鄉
番子潭
415-26
627.10
14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84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主要建
面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
第
第
第
積
備考
材料及
一
二
三
四
築材料
號
號
層
層
層
層
單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位
001
嘉義縣
○○鄉
○○村0鄰
○○○00
○0號
嘉義縣
○○鄉
○○○段
000000地
號
住家用;鋼
筋混凝土
造;四層
53.25
50.45
50.45
41.10
195.
1分
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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