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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亦
相 對 人 陳冠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下同)113年3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
㈡113年4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3,00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均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113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2,9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4月8日,及113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7月8日。
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900,000元、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另本院於113年8月26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第一頁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新港鄉
永祿
774-2
284.00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5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電梯
樓梯
間
合
主要建面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單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積位
001
112
嘉義縣○○
鄉○○村
○○00號之6
嘉義縣○○
鄉○○段
00000地號
住家用;鋼
筋混凝土
造;二層
62.52
62.57
11.80
136.
1分
之1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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