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司拍,97,202409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許景峯  


相  對  人  鄧青心  

相  對  人  謝佳旻  

相  對  人  謝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東昇、謝佳旻及鄧青心於民國110年4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之抵押權,另相對人鄧青心於110年9月17日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建物權利範圍3分之1,設定最高限額1,4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向聲請人所負之債務,依法均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謝東昇、謝佳旻及鄧青心於110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7月1日,而相對人鄧青心又於110年9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12月15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第一頁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存證信函、回執及招領逾期退信信封等件影本為證。

另本院於113年8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7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太保市
新舊埤
1328
262.69
全部
謝佳旻、謝東
昇各2分之1
002
嘉義縣
太保市
新舊埤
1331
624.74
760分之2
謝佳旻、謝東
昇各760分之1
第二頁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7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
平方公
尺)
附屬建物




備考
第ㄧ


主要

築材

及用








001
1069 嘉義縣
○○市
○○里
○○
000○0號
嘉義縣
○○市
○○○段
0000
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
土加強磚
造、一層
122.
122
.91
電梯
樓梯

8.3
平方
公尺


謝東昇
、謝佳
旻、鄧
青心各
3分之1
(續上頁)
第三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