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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許景峯
相 對 人 鄧青心
相 對 人 謝佳旻
相 對 人 謝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東昇、謝佳旻及鄧青心於民國110年4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之抵押權,另相對人鄧青心於110年9月17日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建物權利範圍3分之1,設定最高限額1,4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向聲請人所負之債務,依法均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謝東昇、謝佳旻及鄧青心於110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7月1日,而相對人鄧青心又於110年9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12月15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第一頁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存證信函、回執及招領逾期退信信封等件影本為證。
另本院於113年8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太保市
新舊埤
1328
262.69
全部
謝佳旻、謝東
昇各2分之1
002
嘉義縣
太保市
新舊埤
1331
624.74
760分之2
謝佳旻、謝東
昇各760分之1
第二頁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7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
平方公
尺)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考
第ㄧ
層
合
主要
建
築材
料
及用
途
面
面
積
單
計
積
位
001
1069 嘉義縣
○○市
○○里
○○
000○0號
嘉義縣
○○市
○○○段
0000
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
土加強磚
造、一層
122.
122
.91
電梯
樓梯
間
8.3
平方
公尺
全
部
謝東昇
、謝佳
旻、鄧
青心各
3分之1
(續上頁)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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