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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王錦春
相 對 人 沈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2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4月13日 150,000元 111年5月3日 111年5月4日 CH579952 002 111年4月14日 50,000元 111年5月14日 111年5月15日 CH579954 003 111年4月15日 100,000元 111年5月10日 111年5月11日 CH579955 004 111年4月18日 150,000元 111年5月10日 111年5月11日 CH579956 005 111年4月19日 200,000元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20日 CH579957 006 111年4月20日 200,000元 111年5月20日 111年5月21日 CH579958 007 111年4月21日 200,000元 111年5月21日 111年5月22日 CH579959 008 111年4月22日 100,000元 111年5月5日 111年5月6日 CH579960 009 111年4月25日 100,000元 111年5月25日 111年5月26日 CH579962 010 111年4月26日 100,000元 111年5月26日 111年5月27日 CH579963 011 111年4月27日 150,000元 111年5月27日 111年5月28日 CH579964 012 111年4月28日 200,000元 111年5月28日 111年5月29日 CH579965 013 111年5月3日 100,000元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4日 CH579968 014 111年5月19日 50,000元 111年6月19日 111年6月20日 CH595259 015 111年6月27日 200,000元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8日 CH586063 016 111年6月29日 100,000元 111年7月29日 111年7月30日 CH586065 017 111年5月1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1年5月2日 CH579966 018 111年5月12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1年5月13日 CH579975 019 111年5月13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1年5月14日 CH595254 020 111年7月7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1年7月8日 CH586070 021 111年7月26日 15,000元 未記載 111年7月27日 CH752426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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