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司票,142,2024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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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松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松雅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松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游信義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十二 樓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莊雅婷 住○○市○○區○○街000巷00號十二 樓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等與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司票字第14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等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

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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