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3,司票,153,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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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王崇德

相 對 人 鍾丁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1年6月2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無利息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5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1年3月22日 20,000元 未記載 CH364826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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