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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嚴庚辰律師即林富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林富川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5,000元。
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富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林富川之遺產管理人在案,並已由訴訟關係人吳玲瑞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3萬元。
本件涉訟之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簡字第234號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現已判決確定,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有調取遺產清單暨債務資料、申報遺產稅、辦理存款帳戶結清等,爰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之費用等語,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民事簡易判決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院依關係人吳鈴瑞所請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富川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46號民事卷宗,堪予認定,執此,聲請人聲請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
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已承受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訴訟並經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
又查該訴訟同案被告許洋頊律師即林明寬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酌定報酬在案,故本件以相同標準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5,000元,應屬適當。
又聲請人所支出聲請公示催告之程序費用1,000元,亦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及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部分,均先由利害關係人吳鈴瑞所墊付金額中支付受償。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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